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2年3 月5日在济阳路100号公司总部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4人,代表股份数 339761080股,其中,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BV系关联股东,其持有92507059股B 股按 规定回避表决。因此,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7254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72%, 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8人,代表股份数212318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朱伯安先生主持, 经出席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同意向皮尔金顿有限公司引进特种超薄玻璃生产技术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不超过1300万英镑的前提下就特种超薄玻璃生产技术的引进进行谈判并草 签相关协议的议案。
    1、同意向皮尔金顿有限公司引进特种超薄玻璃生产技术
    同意24721195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B股为200800 股; 反对 6221股,其中B股为1000股;弃权35843股,其中B股为10518股。
    2、 授权董事会与皮尔金顿有限公司谈判并草签特种超薄玻璃生产技术许可、 技术支持等相关协议
    同意24721195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B股为200800 股; 反对 6221股,其中B股为1000股;弃权35843股,其中B股为10518股。
    3、关于特种超薄玻璃生产技术许可协议和技术支持协议总金额不超过1300 万 英镑
    同意24440308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其中B股为200800 股; 反对 2815096股,其中B股为1000股;弃权35843股,其中B股为10518股。
    4、授权董事会办理特种超薄玻璃生产技术引进的审批申报事宜
    同意24721195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B股为200800 股; 反对 6221股,其中B股为1000股;弃权35843股,其中B股为10518股。
    5、同意董事会在休会期间授权总经理负责上述四项授权事宜的具体实施
    同意24721195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B股为200800 股; 反对 6221股,其中B股为1000股;弃权35843股,其中B股为10518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孙志祥、唐勇强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