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上海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汽公司)和上海 阳光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于2002年2月4日分别签署了玻璃买卖 合同,本次协议的签署属于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2年2月4日本公司分别与参股子公司耀汽公司和阳光公司在公司本部(济阳 路100号307会议室)签署了透明浮法玻璃、本体着色浮法玻璃、表面改性浮法玻璃 (LVC)的买卖合同。
    二、关联方介绍
    耀汽公司系中英合资企业,前身是上海福华玻璃有限公司,2000年10月更名为 耀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389万美元,注册地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三福先生, 主要从事汽车玻璃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持有耀汽公司40%的股权。
    阳光公司系沪港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上海市,法 定代表人张三福先生,主要从事建筑加工系列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持有 阳光公司15%的股权。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了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货物供给的计划性和及时性,建立长期 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双赢局面。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和有效期
    2002年2月4日公司分别与耀汽公司和阳光公司签定了全年累计玻璃价款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的玻璃买卖合同。此次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确保双方价格公 允的前提下按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作为定价原则。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2002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满后,可以继续续展,但续展期的任何连续12个月买 卖玻璃价款总额不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原片玻璃生产企业与加工玻璃生产企业之间签定的玻璃普通买卖合 同,有利于双方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提高赢利能力,因此不会对股东利益带 来不利影响。
    六、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