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30 日 在公司总部(上海市济阳路100号)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99人,代表股 份340519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5%,其中B股股东及授权代表62 人 , 代表股份 95556451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长朱伯安先生主持了会 议。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05189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6415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500股,其中B股0股。
    2、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05189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6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500股,其中B股0股。
    3、2000年度财务决算和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3405189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6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500股,其中B股0股。
    4、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0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54621226.87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5462122.69 元和 5%法定公益金7731061.34元,加上年初结余未分配利润181954111.66元,合计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313382154. 50 元 , 按照“孰低分配”原则 , 决定按公司总股本 487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 元(含税) , 共计分配 107250000.00元,余额206132154.50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34050775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6451股;反对9425 股,其中B股0股;弃权2300股,其中B股0股。
    5、公司公募增发A股的议案
    (1)发行股票类型、每股面值、股份数量
    同意34050173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 股为 95545201 股; 反对 12250股,其中B股6250股;弃权5000股,其中B股5000股。
    (2)发行对象
    同意34050173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 股为 95545201 股; 反对 12250股,其中B股6250股;弃权5500股,其中B股5000股。
    (3)发行定价方法
    同意3405113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1451股;反对2000 股,其中B股0股;弃权6100股,其中B股5000股。
    (4)发行方式
    同意34050773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45201股;反对6250 股,其中B股6250股;弃权5500股,其中B股5000股。
    (5)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同意3405119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1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7500股,其中B股5000股。
    (6)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3405139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1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5500股,其中B股5000股。
    (7)滚存利润分配
    同意34050773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45201股;反对6250 股,其中B股6250股;弃权5500股,其中B股5000股。
    (8)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事项
    同意3405139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1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5500股,其中B股5000股。
    该方案尚须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6、公司增发A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议案
    同意34049893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 股为 95550201 股; 反对 13050股,其中B股6250股;弃权7500股,其中B股0股。
    7、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同意3405121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1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7300股,其中B股5000股。
    8、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3405131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1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6300股,其中B股5000股。
    9、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同意340513183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为95551451股;反对0股, 其中B股0股;弃权6300股,其中B股5000股。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上海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祥、唐勇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2001)沪浦律非字第90号,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的提案。
    备查文件:上海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1)沪浦律非字第90号)。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