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8月16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 )沪二中经初字 第16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上海永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永生股份”)因为 本公司担保而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112992元,由本 公司和永生股份共同负担。
    特此公告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