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2000年年会)于2001年6月28 日在上 海轻工疗养院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7 名, 持有的股份为 17705 .7388万股(其中B股199.321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5%。
    一、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同意票17705.3388万股(其中B股198.9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977%。
    2、反对票0.4万股(其中B股0.4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023%。
    3、弃权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同意票17693.6388万股(其中B股187.2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307%。
    2、反对票12.1万股(其中B股12.1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693%。
    3、弃权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三、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1、同意票17692.3388万股(其中B股185.9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244%。
    2、反对票11.6万股(其中B股11.6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655%。
    3、弃权票1.8万股(其中B股1.8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101%。
    四、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分配、不转增
    1、同意票17689.0388万股(其中B股182.7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058%。
    2、反对票14.9万股(其中B股14.8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841%。
    3、弃权票1.8万股(其中B股1.8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101%。
    五、关于公司所持其他上市公司法人股抵偿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债务的议案
    1、同意票17703.9388万股(其中B股197.6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899%。
    2、反对票1.8万股(其中B股1.7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101%。
    3、弃权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六、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1、同意票17705.6388万股(其中B股199.2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995%。
    2、反对票0.1万股(其中B股0.1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005%。
    3、弃权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七、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郑盛道先生不再担任董事
    1、同意票17703.9388万股(其中B股197.5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899%。
    2、反对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3、弃权票1.8万股(其中B股1.8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101%。
    八、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马以蜀辞去监事职务:
    1、同意票17705.6388万股(其中B股199.2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995%。
    2、反对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3、弃权票0.1万股(其中B股0.1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005%。
    刘士娟辞去监事职务:
    1、同意票17705.6388万股(其中B股199.2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995%。
    2、反对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3、弃权票0.1万股(其中B股0.1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005%。
    选举吴彭勤为监事:
    1、同意票17701.8388万股(其中B股199.2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780%。
    2、反对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3、弃权票3.9万股(其中B股0.1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220%。
    选举顾兴隆为监事:
    1、同意票17701.8388万股(其中B股199.2213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 的99.9780%。
    2、反对票0万股(其中B股0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
    3、弃权票3.9万股(其中B股0.1万股),占实到股东持有股权数的0.0220%。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十次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吕红兵、方祥勇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