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01年6月22 日受理了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报送的宽限期申请 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审慎审议和质询,本所同意给予上海永久股份有 限公司十二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自该公司暂停上市之日即2001年5月14日起计算。 本所已将决定通知该公司。
    本所重申:在宽限期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的有关义务,须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和要求披露信息。
    本所特别申明:本所同意给予该公司宽限期,并不表示本所对该公司2001 年年 度实现扭亏为盈作出任何保证。在宽限期内,若该公司2001年不能实现盈利,按照有 关规定,将会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