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2月13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编号为:沪二中经初 (2001)民初字第57号的应诉通知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诉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一案, 本公司由于为其担保而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案标的为本金人民币950万元, 利息1332736.75元。
    特此公告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