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0月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企(2002)388号《财政部关于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同意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称上海轻工)将其所持本公司国家股中的14364万股转让给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路集团),并以本公司2001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转让依据。
    上海轻工和中路集团于2001年7月18日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中路集团以0.0692元/股(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上海轻工所持的本公司部分国家股(于2001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进行披露)。中路集团于2001年8月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改组了本公司董、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本公司借助于资产重组,全力进行业务及人员整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股东权益大幅提高,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从2000年末的-1.29元/股提升为2001年末的0.2372元/股,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上述事项本公司已多次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披露。
    上海轻工和中路集团于2002年9月3日签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商定以本公司2001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0.2372元/股为转让价,最终转让金额为34071408.00元。鉴于中路集团受让比例超过公司股本的30%,按照有关规定,本次转让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后方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若本次国家股转让全部完成后,上海轻工仍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2656.943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对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按分阶段原则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