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会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 上海协昌 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协昌)、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公司)、上海轻工控股 (集团)公司(下称上海轻工)共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就本公司和凤凰股份 为上海协昌向浦发银行借款5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担保180万美元)担保一案达成 和解。
    1995年11月,本公司应上海轻工要求,为上海协昌向浦发银行借款180 万美元进 行担保,上海协昌逾期未还;浦发银行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于1999年3 月判 决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事项已 在定期报告中多次进行披露)。2002年4月本公司撤诉,同时浦发银行于2002年5 月 对生效判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为避免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上海轻工同意对500万美元贷款本息债务 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并负责具体清偿事宜。 上海轻工将分四次用人 民币偿还,并将于2005年5月15日全部还清。
    本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本公司自己承担。在《执行和解协议》 履行期间,本公司仍将对180万美元借款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海轻工未能履 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义务,则浦发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