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二次(1997年度)股东大会于1998年5月28 日在 公司文化娱乐中心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21985.96万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73.3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经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21985.96万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通过《一九九 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21985.96万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通过《一九九 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21985.83万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以0.08万股反 对,0.08万股弃权,通过《一九九七年度财务决算和一九九八年度预算》。
    四、以21983.16万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8%,以2.60万股反 对,0.20万股弃权,通过《一九九七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997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1125992.21元,提取盈余公积金4193876.03元(按10 %提取3593876.03元法定盈余公积金及根据财政部“(1995)财工字1 号”文件精神 计提600000元盈余公积金以补充企业流动资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359376.03元,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0133249.53元,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3471489.68元。
    为增强公司九八年度的市场竞争能力,股东大会决定公司1997年度利润不分配, 也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21985.96万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通过按照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修订的《公司章程》。
    六、以21985.96万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通过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行使投资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的议案。
    
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