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的规定,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新闻媒介传闻的“外资收购概念股”一事特做如下说明:
    前一时期,公司为了解决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资金缺乏的矛盾,拟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并与若干家外商进行了接触,他们也都表示了极大的兴趣。但有关合资的方式、内容等条件尚待进一步探讨,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尚未就此事办理任何实质性的报批手续。该事情目前仍在进一步接触中。
    以上内容已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