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了《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及《公司关于转让土地的关联交易公告》。现就公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和公司 2001年第三季度季报中披露对外担保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问题。《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刊登有误, 现更正 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对此而 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误解,表示歉意。
    二、关于公司拟转让土地所获收益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省、市政府协 调,有关部门明确表示,公司转让土地价格,只要不超过评估价格,交易时就不征收土 地增值税。
    三、关于公司转让部分土地后,剩余部分土地入帐问题。 公司将按国家有关会 计规定执行。
    四、关于公司转让土地地面上的建筑物未同时转让问题。按公司的重组计划和 公司与鞍山红旗拖拉机 集团 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 拟转让的土地是重组计划的一 部分,地面上的建筑物及设备将在下次转让。另外,拟转让的土地评估报告已在辽宁 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因此,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关于公司2001年第三季度季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问题。公司累计对外提供 担保金额远远超过公司净资产额,是因为公司净资产的减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大 部分担保都发生在公司净资产较多的时候。其次, 公司今年新增对互保单位鞍山钢 管股份有限公司和鞍山自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两笔共2750万元的担保, 未能作为重 大事项及时公告,系公司内部部门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延误所致。在此, 公司向广大 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一定杜绝此类事情再度发生。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