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01年11月 10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部分厂区土地的议案》
    公司厂区土地面积56.06万平方米,2001年11月公司以受让方式,以42.6元/平方 米,取得该土地50年使用权。公司决定把其中的26.08万平方米土地, 转让给鞍山红 旗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此次交易价格,暂以2001年11月9 日为基准日,经评估 的土地价格426元/平方米为准,共计人民币11110.08万元。 上述交易需提交公司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长沈铁方作为关联交易人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通过此次转让土地行为,公司可以盘活部分闲置土地, 减轻公司债 务压力,缓解当前的经营困难,为公司今后的资产及债务重组创造一定条件。但此次 转让的土地地面上的部分建筑物,根据双方协议,公司仍将继续使用, 所涉及的土地 可无偿使用至公司完成资产及债务重组。因此,即使重组不成,也不影响公司的生产 经营。此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将土地评估价格确定为交易价格, 体现了 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了公司土地的增值,这将改善公司的赢利状况, 有利 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第四十四条(一)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五人 时。”
    2、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 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主持会 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3、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4、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 行其职权。”
    5、 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 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三天内。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 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 召集会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01年12月 16日上午9点在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200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1、 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转让部分厂区土地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出席会议人员 :
    (1)、凡于2001年12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本公司的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登记办法
    登记手续:法人股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时间:2001年 12 月7日-12月12日
    登记地点:公司办公室
    4、 其它事项:
    邮政编码:114042
    联系电话:0412-6211526、6213830
    传真:0412-6211644
    联系人:米嘉扬、林丽艳
    特此公告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