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2月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药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4]1133号文同意华药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69425.5565万股国家股中的5819.7887万股转让给荷兰ROYALDSMN.V.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3.55元,转让收入20660.2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华药集团及其关联单位对公司的债务;同意华药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0748.4887万股国家股每股作价2.46元,总计作价100241.28万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所欠公司的等额债务。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以股抵债”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还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公司将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事宜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