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公司以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5,375万股法人股股权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贷款已偿还,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已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另外,本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以所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3,875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18,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11月22日,自2005年11月23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