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东方大厦17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权数209,665,1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审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二 O O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权209,665,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二 O O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权209,665,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了《二 O O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权209,665,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了《二 O O三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经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15,894,051.69元,母公司按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867,037.27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11,867,037.27元、按3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5,601,111.81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292,513,689.97元(含上年滚存未分配利润235,954,824.63元);资本公积为1,404,016,210.91元。
    根据本年度实现利润情况,2003年度利润不分配。根据资本公积金余额情况,以200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股本2股的方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209,665,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209,665,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209,665,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夏维朝先生当选独立董事。其获得同意票209,665,16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2、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