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法人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撤销了2001年7月23日、2002年3月1日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700万股法人股及156469854股法人股股份作为质押物,向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的质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归还)。另外,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以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86298839股股份作为质押物,向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叁亿柒仟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了《质押合同》,质押期限为2003年3月28日至2006年6月28日,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