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近日撤销了2001年7月24日以所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900万股法人股股份作为质押物,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贷款人民币肆亿元的质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归还)。另外,公司于2003年1月8日,以所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9,435万股股份作为质押物,向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申请肆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10日,自2003年1月10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