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送红股1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15日
    ●除权除息日:2002年7月16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2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7月22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5月27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2年5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具体事实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二OO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163,194,001.75元,母公司、子公司按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490,833.66元(含子公司)、按10%和5%提取法定公益金16,837,363.93元、按30%和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9,858,622.06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246,443,067.61元(含上年滚存未分配利润167,435,885.51元)。
    本次分配方案为:以2001年末公司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1,760,843.7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4,682,223.86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15日
    2.除权除息日:2002年7月16日
    3.红利发放日:2002年7月22日
    4.可流通股份上市交易日2002年7月17日
    5.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人民币0.025元
    6.每股税后现金红利金额:持有公司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元/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25元/股。
    三、本次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02年7月15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领取办法
    1.法人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完全指定交易手续后发放。
    3.本次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红股由登记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帐户,原则是所有股东按规定享有整数的送股股份,对小数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位股东依此分配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计划送股总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或者多于余股时,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股份类别 送股前 本次送股 送股后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发起人股份 172,289,854 17,228,985 189,518,839 30.01 其中: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72,289,854 17,228,985 189,518,839 30.01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72,289,854 17,228,985 189,518,839 30.01 (二)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401,796,896 40,179,690 441,976,586 69.99 已流通股份合计 401,796,896 40,179,690 441,976,586 69.99 (三)股份总数 574,086,750 57,408,675 631,495,425 100.00
    六、本次送股实施后,公司股本由574,086,750股增加到631,495,425股。按新的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2001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258元。
    七、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15楼
    电话:0451-3666028.
    传真:0451-3660135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