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 规范意见》)的规定, 接受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张迎泽律师、尚方剑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 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2年4月27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2年5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 厦17楼多功能厅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 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31名,代表股份193,240,30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6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
    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02年度拟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8、关于推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关于推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11、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
    1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修改《关于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其中8、 关于 推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9、 关于推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由3名工作人员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93,240,308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93,240,308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193,240,308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公司《2002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193,240,308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193,240,308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公司《2002年度拟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同意票193,231,708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99%, 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无效票 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
    7、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票191,532,511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1,707,797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88%。
    8、审议公司《关于推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张宏伟先生,获同意票204,336,158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关国亮先生,获同意票191,701,933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安英先生,获同意票191,303,323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50%;
    赵(hong) 先生,获同意票191,303,423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50%;
    关卓华先生,获同意票191,303,423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马国良先生,获同意票191,303,423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曲振涛先生,获同意票191,303,423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9、审议公司《关于推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池清林先生,获同意票191,303,423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葛伟光先生,获同意票191,303,423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胡凤滨先生,获同意票196,426,814股, 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50%。
    10、审议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同意票191,532 ,5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1,707, 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88%。
    11、审议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同意票191 ,532,5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1, 707,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88%。
    12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票191,532,511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1,707,797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88%
    13、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关于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票191,375,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9.04 %; 反对票 156,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8%,弃权票1,707,797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88%。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及《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经办律师:张迎泽    尚方剑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