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东方大厦17层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31人,代表股权数193,240,3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6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领导出席了本次大会,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尚方剑律师列席会议并予以见证,会议由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审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二OO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权193,240,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二OO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权193,240,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了《二OO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权193,240,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了《二OO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代表股权193,240,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了《二OO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163,194,001.75元,母公司、子公司按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490,833.66元(含子公司)、按10%和5%提取法定公益金16,837,363.93元、按30%和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9,858,622.06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246,443,067.61元(含上年滚存未分配利润167,435,885.51元)。
    董事会拟定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1,760,843.7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4,682,223.86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同意票代表股权193,240,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了《二OO二年度拟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193,231,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无效票代表股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0.01%;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191,532,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代表股权1,70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0.88%。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七名,分别为张宏伟先生、关国亮先生、安英先生、赵先生、关卓华先生、马国良先生、曲振涛先生,其中:马国良先生、曲振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张宏伟先生,获得赞成票204,336,158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2)关国亮先生,获得赞成票191,701,93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3)安英先生,获得赞成票191,303,32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4)赵先生,获得赞成票191,303,42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5)关卓华先生,获得赞成票191,303,42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6)马国良先生,获得赞成票191,303,42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7)曲振涛先生,获得赞成票191,303,42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上述董事任期三年,个人简历详见2002年4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三名,分别为池清林先生、葛伟光先生、胡凤滨先生,上述人员与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吕廷福先生、白美洁女士共五人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表决结果如下:
    1)池清林先生,获得赞成票191,303,42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2)葛伟光先生,获得赞成票191,303,423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3)胡凤滨先生,获得赞成票196,426,814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上述监事任期三年,个人简历详见2002年4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附件。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191,532,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代表股权1,70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0.8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191,532,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代表股权1,70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0.88%。
    12、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代表股权191,532,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12%;无反对票,弃权票代表股权1,70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0.8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191,375,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04%;反对票代表股权156,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0.08%;弃权票代表股权1,70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0.88%。
    此事项尚需报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第五项《二OO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分配时间另行通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尚方剑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2、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