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9月28日召开董事会, 在权衡股东利益的基础 上,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同股同权同利。
    二、从1992、1993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0%的公益金和10 %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向全体股东送红股,每10股送5股,其中1股由资本公积金支付。
    以上决议尚须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