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公司以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7,300万股法人股股权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贷款已偿还,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已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另外,本公司于2007年2月9日,以所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7,3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7,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1日,自2007年2月12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