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2006年9月1日解除了以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股权为质押物,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兆麟支行贷款的质押手续。
    2006年9月1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8,6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兆麟支行贷款33,000万元,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6年9月12日至2007年9月13日,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