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二次股东大会授权, 本公 司董事会于1995年5月22日召开本年度第四次会议,决定实施1992年、1993年度10股 送5股分红方案:
    本次共送红股5250万股,其资金来源:
    (1)截至1993年末未分配利润3027.2322万元;
    (2)盈余公积金1213.4298万元;
    (3)不足部分1009.338万元从资本公积金划入。
    1、股权登记日:截至1995年5月26 日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除权及送红股交易日为1995年5月29日。
    3、法人股送红股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本次送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自动记 入股东帐户。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