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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G神马 项目:公司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3-03-2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3月2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9人,董事长季松青先生委托董事总经理马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并代为表决,董事姚晟先生委托董事张金友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并表决,公司4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

    四、2003年财务工作安排的报告;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7779922.4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各10%共计1555984.5元,加上一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计272719278.55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8943216.51元。根据公司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拟以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56628万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合计派发2831.4万元,剩余250629216.51元未分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六、审议通过关于根据平顶山市地税局、财政局的意见,改变尼龙66盐七套生产装置中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的议案;

    公司尼龙66盐七套生产装置中的房屋建筑物原按14年计提折旧,现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平顶山市地税局、财政局的意见,需更改为按20年计提折旧,并已获平顶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及市财政局批准。据此需对七套装置中房屋建筑1999年2月至2001年12月多计提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共计调整房屋建筑物折旧6277444.02元,即调增以前年度利润6277444.02元。因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变更,房屋建筑物每年少提折旧2152266.52元。

    七、审议通过关于对应收平顶山市财政局所得税返还款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由帐龄分析法改为个别认定法的议案;

    公司对平顶山市财政局1997-1999年度所得税返还款46,349,734.11元采用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截止2002年6月底已计提11,354,219.47元坏帐准备。根据公司以往经验、债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并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已出具的还款承诺证明即在财力允许情况下酌情分批返还这一实际情况,公司认为对市财政局所欠财政返还款不宜再计提坏帐准备,决定对所得税返还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

    八、审议通过关于将尼龙66盐七套生产装置委托经营延期一年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将尼龙66盐七套主体生产装置委托中国神马集团尼龙66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拟决定2003年度继续将尼龙66盐七套主体生产装置委托中国神马集团尼龙66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委托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原委托经营的其它事项不变。

    九、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已满,决定2003年度继续聘任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咨询,聘期为一年。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的精神,及本公司实际资产规模和业务工作量,并参照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决定支付其年度财务审计费用30万元,该费用不含差旅费用。如公司进行中期财务审计其费用另行商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众天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

    鉴于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聘期已满,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决定2003年度继续聘任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供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聘期为一年。

    上述议案一、三、四、五、八、十需提交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20日

     附: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将尼龙66盐七套生产装置委托经营延期一年的议案:

    同意2003年度继续将尼龙66盐七套主体生产装置委托中国神马集团尼龙66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

    

独立董事(签名):宁金成

    李春彦

    2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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