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6月16日召开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 1994年实现税后利润7148.39万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计:714.80万元,提取10% 的法定公益金计:714.80万元,所余部分加上1993年剩余未分配利润49.4万元, 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5768.10万元,公司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2.00元人民币红利( 含 税),未分配利润488.10万元,结转下一财务年度一并分配。有关派送红利事项如下:
    1、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7月10日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册的持 有本公司股票者,均享有获得红利的权利。
    2、除息基准日为1995年7月11日。
    3、现金红利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以"现金红利 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已上市流通股票的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时间由上 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行公告。
    4、国家股红利的发放,由国家股托管登记机构代理。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