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停、复牌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06年4月17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7日(期间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汾阳市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酒都宾馆
3、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 郭双威董事长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662名,代表股份383301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8.54%。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655名,代表股份40544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52.87%,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3427641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9.1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342756400股,占非流通股股份的 96.22%,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9.17%。
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0.01%,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其中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653名,代表股份40537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52.86%,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6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公司2006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五、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3301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8.54%,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为40544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7%。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8265329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 反对票640525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票7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股342756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989689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8.4%;反对票64052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58%;弃权票7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2%。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经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名称 所持股数(股) 表决结果 1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318496 同意 2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993243 同意 3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988900 同意 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316149 同意 5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975532 同意 6 银华优势企业(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1699694 同意 7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603191 同意 8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1199902 同意 9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190700 同意 1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108552 同意
七、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原建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