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5月5日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一九九四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9元(含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红利分配:
1994年度公司税后利润9638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0%(计963.8万元)、 提 取法定公益金10%(计963.8万元)、加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564.95万元, 共计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275.35万元,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发现金红利2.19 元(含 税),未分配利润结余32.39万元转至1995年度一同分配。
二、分红实施方式:
1.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截至1995年5月15 日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除息交易日为:1995年5月16日。
3.社会个人股东红利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发放日期请注意有 关公告。
4.法人股的红利发放,时间: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二 十六日止,地点:本公司证券营业部,联系人:张文毅, 联系电话:( 03602 ) 220562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