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 “家家”商标侵权一案(详见2003年1月4日、2004年7月15日、2004年12月21日及2005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最新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晋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撤销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2、驳回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