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 紧急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原利润分配预案以 国资企函发[1995]55号文件提出的建议,公司董事会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 。决定对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原公告的利润分配预案作如下修正: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2.19元(含税)现金红利分红。以上方案需经五月五日第三次股东大会通过 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