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总会计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所聘人员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2、所聘人员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总会计师的议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容和平、田旺林、郑仰成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