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 "家家"商标侵权一案(详见2003年1月4日、2004年7月15日及2004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二审),我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我公司于2005年5月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人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1812号争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为:对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
公司将继续就有关"家家"商标纠纷案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