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家家”商标侵权一案(详见2003年1月4日和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1812号争议裁定。裁定内容为:对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
2、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就有关“家家”商标纠纷案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