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17日办理税务登记,于2002年7月11日起试运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第0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23号文件《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符合以上规定,并且2002年的所得税已全部缴纳,故于2003年6月13日向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递交了“免征2003年1月-12月的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19日收到吕国税所发〔2003〕67号《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税的批复》,批复中称“同意免征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预计2003年度免收所得税为1400万元左右。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