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18日在公司酒都会堂召开。出席会议股东6名,代表股权数34045.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6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并经投票表决,逐项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3404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3404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和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3404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同意票3404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15837173.68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583717.37元,5%法定公益金791858.6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13505.39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共计13975103.02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0.24元现金红利(含税)分红,本年度不实行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孙水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