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2月30日收到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公司),被告为我公司,原告诉我公司侵犯其“家家”牌注册商标使用权。
原告诉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为保证“家家”产品的上市和产品质量新建了厂房和先进的生产线,2001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给原告批准注册了白酒产品的“家家”商标,原告对“家家”商标依法拥有专用权。原告认为我公司违反《商标法》,与原告注册“家家”商标的同类产品白酒上使用“家家酒”作为商品名称在山西各地广泛销售,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赔偿原告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期间的全部利润。
二、判决情况
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如下:
1、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
2、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6月利益损失836.886757万元。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4、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10010元,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重要说明
1、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1996年1月26日本公司与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北方”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义泉涌公司每年付给本公司商标使用费拾万元。1999年义泉涌公司开始研发推广“家家酒”新工艺白酒,本公司与其1999年8月2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其“北方”牌“家家酒”产品可以使用本公司名称作为生产厂家标识。本公司与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属关联交易,但公司考虑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责任后果认识不充分,当时未进行及时披露。目前发生的这一商标侵权纠纷案,我公司随之成为被告。
2、公司于2002年8月12日收到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认为根据与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该商标侵权案不会对公司的利润及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未进行及时的披露。
3、本公司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当,属恶意抢注商标,应当撤销;同时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家家酒”名称使用在先,依法应当保护在先权利。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已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原告不当注册商标“家家”进行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受理。
4、目前,前述判决尚未生效,本公司将就此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5、鉴于“家家酒”产品属于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相关利润由该公司享有,2002年7月1日至今生产、销售“家家酒”所形成的利润我公司无法判断。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全部承担包括案件审理费用在内的判决结果。故此,无论本案结局如何,将不会对本公司2002年及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有关此诉讼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除此案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公司对前述两项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向投资者致歉,公司董事会保证今后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2002评02600SL)。
3、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起诉书副本。
4、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家酒”商标侵权案的承诺书。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