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4月21 日由高玉文董事长召集 召开了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下列决议:
一、根据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1996年度经营成果审计确认意见, 确定 了公司199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1996年度实现税后利润50965598.31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0%)5096559. 83 元,提取法定公益金(5%)254 8279.92元,分红基金为43320758.56元, 加年初未分配 利润394722.45元,96年度可分配利润为43715481.01元,决定按每10股派发1 元现金 红利(含税)向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分红,共计分配43292413.30元,结余分红基金423 067.71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分配。
上述方案提交96年度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1996年度报告,96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44119.09万元,较 上年增长34.51%,净利润50 96.56万元,较上年增长9.17%;每股收益0.1177万元, 较 上年增长4.16%,每股净资产1.76元,较上年增长5.39%。
三、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通知。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