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了第十五次会议。常贵明董事长因公外出, 委托郭双威副董事长主持召集 本次会议。会议对公司一九九五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如下决议:
公司一九九五年度实现税后利润46684906.84元,具体分配确定为: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计4668490.68元;
2、提取法定公益金5%,计2334245.34元;
3、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9682170.82元,加一九九四年度未分配利润323846.63元, 一九九五年共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006017.45元。对本公司96年4月实施配股 后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一股红股进行分配,计39611283.8元。结余394733. 65 元留存转下年分配。
以上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另:九五年度股东大会预计在六月底召开,会议通告将提前一个月予以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