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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项目:公司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6-11-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抗终字474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管理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将就上述行政诉讼的再审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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