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在马钢宾馆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董事施建军先生委托程绍秀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顾建国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03年12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西苑路2号马钢宾馆举行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及批准《矿石购销协议》
    2、审议及批准《服务协议》
    三、会议出席对象
    凡于2003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及2003年11月11日(星期二)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均有权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登记方法
    1、A股股东须于2003年11月21日(星期五)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注册地址。其中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须将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并送达公司;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还须将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并送达公司。个人股股东须将股东帐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达公司;如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还须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并送达公司。
    2、股东将登记所需文件送达公司的方式可以是:亲身前往、邮寄或传真的方式之一。公司接到登记所需的文件后,将代为办理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登记手续。
    五、委托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投票。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就A股股东而言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举行开始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方为有效。
    3、委托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六、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联系电话:86-555-2888158
    传真:86-555-2887284
    联系人:许继红小姐何红云小姐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3日
    附: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女士/先生)代表本人出席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