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10月12日股东临时大会决议,本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派发1994年中期 现金股利,公告如下:
    一、每股派发中期现金股利人民币0.03元。
    二、股东股权登记日为1994年10月21日。凡在当日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将获派中期股利权。
    三、除息日为1994年10月24日
    四、社会个人股东中期股利派发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以“现 金红利权”交易方式组织实施。
    1、本公司A股中期股利派发之“现金红利权”代码和交易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行公告。
    2、凡有权领取A股中期现金股利的股东,在本交易期内以卖出股票的方式卖出 “现金红利权”后,即可通过股东本人所在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获取中期现 金股利。
    3、 在“现金红利权”日期内未能通过“现金红利权”交易领取中期股利的股 东,可在“现金红利权”交易日结束一周后,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股票持 有凭证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会员办事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办 理补领,补领不设截止期限。
    五、国家股、法人股由本公司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股利派发。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