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召开董事会, 提出本公司一九九六年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本公司一九九六年税后利润人民币81164. 9千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税后利润提取10%法定公积金8116.5千元,提取10%法定 公益金8116.5千元,加上一九九五年未分配利润304077.8千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369009.7千元,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01元,共计 64553 千元,年末未分配利润3 04456.7千元,结转一九九七年度。
    上述分配预案提呈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