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股东解除股权质押、重新进行股权质押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得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联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其于2003年6月30日以其所持鹏博士公司1406.1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06%)社会法人股向福建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的1300万元贷款已提前归还,并解除了质押。
    2004年6月30日,其重新以其所持鹏博士公司1406.16万股社会法人股向福建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质押贷款1300万元,期限七个月,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质押期限叁年,从2004年6月28日到2007年6月28日。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