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5月20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学平先生召集,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未到董事1名(李学云因故未能参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提名张连仲先生、温安林先生、刘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尚需报证券监管部门审查;
    2、提名杨学平先生、于会丰先生、李子华先生、姚勇先生、徐志刚先生、肖学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3、审议通过了对成都鹏博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
    成都鹏博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增加到1000,公司新增投资900万元,拥有其96.5%的股权。
    4、同意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20万元/年。
    5、同意聘任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其中第1、第2、第4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03年6月22日上午9:00在成都市成都饭店腾飞厅召开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
    5、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
    6、审议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向股东分配股利,亦不利用公积金转增股本。
    7、审议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的议案;
    (其中第1、第2、第3、第6项议案已经第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提议,刊登在2003年3月27日《上海证券报》)
    (二)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3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授权代理人;
    3、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4、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登记办法
    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请于2003年6月18日至20日持本人的身份证或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公司股东的委托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的复印件到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务公寓B座14楼D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在异地的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人:何斌;
    联系电话:028-86625987、86622006;
    传真号码:028-86622006。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21日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巍,作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巍    2003年5月18日于成都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温安林,作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温安林    2003年5月20日于深圳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连仲,作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连仲    2003年5月20日于北京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温安林、张连仲、刘巍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20日于成都,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