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鹏博士
    股票代码: 600804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C区101室
    签署日期: 2007年5月21日
    声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如下:
    一、本报告书由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发行人、鹏博士 指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15,000万股股票之行为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诚担保 指 无锡同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国家动画产业基地C区101室
    3、法定代表人:胡琛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02132106341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资金担保;自有资产的投资及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及经济信息咨询
    8、经营期限:2005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7日
    9、税务登记证号码:320200782736900
    10、主要股东:胡琛(15%)、吕苏君(10%)、胡志飞(7.5%)、陈昌锋(7.5%)、解庆锋(7.5%)、李志忠(7.5%)
    11、邮政编码:214018
    12、联系电话:(0510)86216856
    13、传真:(0510)862168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胡琛 女 董事长 中国 江苏省江阴市 否 胡志飞 男 董事 中国 江苏省涟水县 否 陈昌锋 男 董事 中国 江苏省扬州市 否 李志忠 男 董事 中国 江苏省江阴市 否 解庆锋 男 董事 中国 江苏省镇江市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超过5%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
    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基于战略投资的目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鹏博士的股票。未来12个月无意继续增加在鹏博士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鹏博士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2006年1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06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2007年第32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007年4月20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96号文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了本次的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2007年5月9日公司以7.8元价格向七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15,000万股股份,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获配2,000万股,占鹏博士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85%。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鹏博士已经办理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与保荐人协商,并经特定机构投资者确认,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所发行的股份需要锁定三年,即包括同诚担保在内的全部七名特定机构投资者所认购的鹏博士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将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无。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合计买入鹏博士股票99.11万股,合计卖出鹏博士股票50.11万股。
    1、2007年4月,买入99.11万股
买入日期 买入股数(股) 买入均价(元) 2007-4-27 200,000 26.9 2007-4-27 98,900 26.9 2007-4-27 180,000 26.92 2007-4-27 150,000 26.92 2007-4-27 162,200 26.92 2007-4-27 200,000 27.25 合计 991,100 26.98
    2、2007年5月,卖出50.11万股
卖出日期 卖出股数(股) 卖出均价(元) 2007-5-9 30,000 27.797 2007-5-9 30,000 27.842 2007-5-9 20,000 27.704 2007-5-9 50,000 27.8 2007-5-9 50,000 27.786 2007-5-9 50,000 27.704 2007-5-9 30,000 27.71 2007-5-10 31,100 27.75 2007-5-10 50,000 27.7 2007-5-10 50,000 27.75 2007-5-10 50,000 28.172 2007-5-10 10,000 28.38 2007-5-11 20,000 32.28 2007-5-11 10,000 32.4 2007-5-11 20,000 32.5 合计 501,100 28.27
    合计买入991,100股,买入均价26.98元;合计卖出501,100股,卖出均价28.27元,盈利646,419元(未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目前仍持有公司流通股490,000股。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5楼
    股票简称 鹏博士 股票代码 6008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国家动画产业基地C区101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49万股 持股比例:0.36%备注:持股比例按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4179.608万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2,000万股 变动比例:6.85%备注:持股比例按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9179.608万股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鹏博士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96号文批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