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就本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案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25日、2005年10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号。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