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宜,为降低风险,确保公司利益,经公司与同人华塑协商,双方于2005年10月26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现将合同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本公司为同人华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签订的20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保证;2005年9月2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05)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同人华塑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成都建行七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鹏博士对同人华塑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鹏博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同人华塑追偿。同人华塑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尚未全部理清同人华塑与成都建行七支行之间的经济往来及纠纷,拟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保障鹏博士不因本案的诉讼而遭受实际的或可能的损失,同人华塑同意将其所合法持有的主体控股子公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股权,质押给鹏博士。如果本公司因此担保诉讼必然或可能遭受实际损失,本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系同人华塑(持有华塑建材95.83%的股权)与成都天族金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华塑建材4.17%的股权)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华塑建材于2003年6月9日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注册号为:5100001815659;注册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中路。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5年6月25日、2005年10月17日就本案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发布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备查文件:同人华塑与鹏博士公司签署的关于华塑建材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