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5)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案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6月25日就本案的基本情况发布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5条款的规定,现就本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
    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一并计算给付;
    2、被告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114776元。
    三、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