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3 年6 月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涉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集团”)被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整体托管的有关事宜。2004 年3 月19 日本公司接到威远集团通知:威远集团出资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新奥集团、威远集团三方于2004 年3 月18 日就股权转让期间威远集团生产经营事宜签署了《共同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生效后,威远集团生产经营事宜由市国资委与威远集团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决策权,但新奥集团有权对威远集团的生产经营进行合理监督。上述生产经营包括如下事项:威远集团的生产经营决策、运营、调度,业务安排,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和权益的购买、出售、租赁、出租和设定担保)及威远集团在本公司中持有的国家股股权的行使;如涉及威远集团董事和高管人员安排、重大资产处置和对本公司国家股股权的行使等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决定。
    协议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如在三个月内虽经各方努力股权转让行为仍未生效,协议各方需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或合作的其他形式。
    协议三方保证在新奥集团收购威远集团的过程中将不会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原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奥集团、威远集团于2003 年5 月31 日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3月22日